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及貪污遭宜蘭地檢署以《洗錢防制法》等罪名起訴,並且有7000萬元來源不明現金、偽造文書、貪汙等。檢方還列出4大罪狀,林姿妙及林姿妙女兒林羿伶等15人、3名縣府局處長等10人於31日開庭。對於檢方起訴的內容,林姿妙開庭3小時後步出地院,強調自己正正當當,對案件有信心。
其中檢方指控林姿妙涉嫌圖利地主一事,律師拿出時序表逐一回擊檢方指控,還原農證取得經過,並說明為何免課土地增值稅,且指出羅東公正段1558地號於102年3月18日縣府發函地主表示該土地堆置土石方違反《都市計畫法》。對此律師強調,從縣府發函到107年林姿妙上任,中間這5年多期間縣府與民眾間的公文往返,林姿妙根本還不是縣長,也指出,稅務局發函時,林姿妙還是羅東鎮長,根本沒有任何權限指示稅務局。
檢方指控的圖利罪,律師指出,圖利罪處罰的是故意犯,但承辦公務員到現場現勘,上方確實栽種果樹,符合農用,難道能不核發農證?此外,圖利罪處罰的是結果犯,該筆土地都已符合農用,本來就不該課徵土增稅,根本沒有所謂的圖利,強調根本不構成圖利罪。
至於檢方指控財產來源不明罪,律師解釋,林姿妙先夫林明正於民國83年過世,當時即有近2千萬元負債,又因替羅東鎮農會張姓理事長擔保揹下1200萬元債務,另外加上3屆議員、2屆鎮長及1屆縣長選舉,讓債務不斷擴大。林姿妙及子女為了清償,至少賣掉3筆土地、2間房子,透過貸款方式還債,另有2筆土地以設定債權人方式進行擔保,並且透過借新還舊、調頭寸,進行債務償還。
不過對於檢方指控林姿妙帳戶有大筆金流進出,但律師表示,這些都是債務循環所產生的金流,透過票據延遲方式還款,再借新還舊,原本的債務仍然存在,但若轉10次就創造出10倍金流,強調這些根本不是不法所得,更不是財產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