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澳大橋1998年完工迄去年(2019)崩塌,造成6名船員罹難,9名船員、1名油罐車駕駛員及3名執行搶救的人員受傷。

監察院表示調查過程中,發現交通部所屬航港局與港務公司對該橋之檢測、維護權責,見解嚴重分歧;除此之外,宜蘭縣政府及港務公司10餘年來,對南方澳大橋雖屢有進行檢測及維護作業,惟檢測及維護項目均未涵蓋攸關這座特殊橋梁結構安全的鋼索及錨碇裝置;自101年移撥為航港局財產後,交通部亦未將類此商港區內非屬一般公路橋梁強制納入橋梁檢測三級品管制度,且從未對其實施督導考核及評鑑;同時他們一再以公路總局所送「南方澳跨港大橋倒塌事件分析報告」為密件,表示「陳核中尚未奉核」、「礙難提供」,其內容卻完整披露於報章媒體,亦屬違失。

綜上述所言,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6月9日通過監察委員張武修、包宗和、蔡崇義提案,糾正交通部及所屬機關,並請宜蘭縣政府檢討改進。

(南方澳跨港大橋於2019年10月坍塌,近日傳出設計進度喊卡|宜蘭縣消防局提供 提供)

張武修、包宗和、蔡崇義三位委員於調查報告中指出:

一、南方澳大橋橋梁管理機關妾身不明,致橋梁檢測、評估作業權責不清,無法落實,交通部暨所屬公路總局(前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航港局、港務公司(含基隆港務分公司及蘇澳港營運處)、宜蘭縣政府均有違失。

二、交通部未善盡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職責,訂定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相關技術規範,使各級公路橋梁管理機關辦理公路橋梁檢測、評估、維修及補強作業時有所依循,洵有怠失。

三、航港局與港務公司間就南方澳大橋管理多年權責不明,斷橋至今,對該橋之檢測、維護權責,見解仍嚴重分歧,實有未恰;交通部長年未將類此商港區內非屬公路橋梁強制納入橋梁檢測三級品管制度,且未對其實施督導考核及評鑑,亦有疏失。

四、交通部面對本院調查,以公路總局所送「南方澳跨港大橋倒塌事件分析報告」為密件,表示「陳核中尚未奉核」、「礙難提供」,其內容卻先完整披露於報章媒體,核有違失;交通部允應查明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宜蘭縣政府及港務公司歷年對南方澳大橋雖屢有進行檢測及維護作業,惟檢測及維護項目均未涵蓋攸關結構安全的鋼索及錨碇裝置,顯不到位,致南方澳大橋崩塌,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並影響國際聲譽,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