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在2月22日再次受到檢方約談之後,遭聲請羈押:但宜蘭地院以「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具保新臺幣80萬元,宜蘭地檢署隨後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在3月2日駁回林姿妙的抗告,確定以80萬元交保:但林姿妙女兒林羿伶的部分卻遭發回地院更裁,再次面臨羈押的可能。

高院認為林姿妙以80萬元具保足以對她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於是駁回抗告|資料畫面

1月13後第一波搜索之後,檢方掌握到林姿妙兒子林佑澤與前立委楊吉雄及其胞弟楊耀火涉犯湮滅證據,於2月22日開啟第二波搜索,林姿妙與子女、縣府多位一級主管再次受到檢方約談。檢察官訊問後,林佑澤、楊吉雄、楊耀火分別交保,而林姿妙、林羿伶及縣府農業處處長康立和等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 6 條 1 項第 4 款圖利罪,林姿妙另涉財產來源不明罪,檢方認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23日宜蘭地院召開羈押庭,分別訊問林姿妙、林羿伶、康立和三人,及審查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事證後,認為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准林姿妙具保80萬元,其餘兩人則是請回。

裁定送達後宜蘭地檢署後,檢察官就偵查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情狀及有湮滅證據與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一切情事,認為3 人有還是有羈押原因與必要,於3月1日提出抗告。

高等法院表示,康立和、林羿伶、林姿妙都否認檢方指控,但依檢察官在羈押聲請書「證據」欄所列的相關供述、文書證據、扣押物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與會勘紀錄、照片及通訊監察譯文等文件,顯示康立和、林羿伶都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嫌,林姿妙貪汙治罪條例涉圖利、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與刑法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圖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高院認為林姿妙以80萬元具保足以對她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於是駁回抗告;而林羿伶的部分,高院認為她有避重就輕卸責、湮滅重要訊息行為,檢察官抗告有理,因此撤銷、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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