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宜蘭地檢署再次大動作約談宜蘭林姿妙與多位縣府一級主管地方人士,經過23日上午羈押庭後,確定以80萬元交保,而林姿妙長女林羿伶與縣府農業處處長康立和則是請回。

林姿妙涉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均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滅證之虞,地檢署認為有羈押必要

宜蘭地檢署偵辦宜蘭縣政府等機關人員涉弊,在22日上午指揮法務部廉政署續行調查,傳喚、拘提包括縣長林姿妙等 20 餘名被告與證人,依法搜索 6 處有關處所,全部偵訊於23日上午 5 時許結束。

本次除對宜蘭縣政府 108 年某羅東土地免徵增值稅貪污等弊案、若干疑似財產來源不明等案續行追查,辦案人員發現前次於1月14 日偵訊結束後,被告林姿妙之子林佑澤甫一離開地檢署,竟然隨即與被告楊吉雄、楊耀火等人涉嫌共同藏匿證據,於是繼續深入調查。

辦案人員發現前次於1月14 日偵訊結束後,被告林姿妙之子林佑澤甫一離開地檢署,竟然隨即與被告楊吉雄、楊耀火等人涉嫌共同藏匿證據,本次偵訊後具保 200 萬元

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林姿妙、林羿伶及縣府農業處處長康立和等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 6 條 1 項第 4 款圖利罪,被告林姿妙另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均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滅證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財稅局局長盧天龍、縣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科長龍非池亦涉圖利罪嫌,各命具保15 萬元;被告林佑澤、楊吉雄、楊耀火涉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 應先命具保規定,被告林佑澤具保 200 萬元,楊吉雄、楊耀火各具保 150 萬元。其餘人員訊畢後均請回。

23日上午經過羈押庭後,林姿妙以80萬元交保

23日上午經過羈押庭後,宜蘭地方法院認為雖然林姿妙等人犯罪嫌疑重大,但沒有羈押必要,裁定林姿妙以80萬元交保,林姿妙長女林羿伶與縣府農業處處長康立和則是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