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林青志於因涉及毒品案遭警方通緝,與其毒友在外交誼時遭警方盤查,索性駕車逃逸,並在逃逸過程中向警開槍。民國 109年2月12 日宜蘭地方法院判決,合妨害公務等罪合判9年,罪項不含殺人未遂罪名,基層警不滿。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表示,接獲判決書後將與檢方討論是否提起上訴,以維護日後執法人員安全與尊嚴。

此為示意圖,與案件無關|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提供)

107年9月26日凌晨1時林犯乘坐其毒品供應下游顏國清所駕駛自小客車,遭宜蘭縣警察局新民分局所長及警員上前盤查,林犯因遭通緝心中作遂,便催促顏嫌駕車自宜蘭市逃竄,途中又持備於身上的非法持有槍枝向警方開槍射擊一發,子彈擊中警車。以此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舉恫嚇執行公務之員警,致生危害於他人之安全,所幸無人傷亡。

此為示意圖,與案件無關|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提供)

全案檢方以林青志被依殺人未遂罪等送辦,法院認為林犯雖有持槍械並向警方開槍之事實,不過因證據仍不足,尚難判定被告具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性,故難以定殺人未遂罪名。

基層員警認為判決實在打擊士氣,以後誰敢搏命辦案;而警方同時表示對這樣的判決無法接受,考慮上訴,以維護執法人員日後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