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民國104年爆發的「釣點」搶奪事件,蘇澳男子李毓霖與友人游俊閔與冬山釣客,為釣魚點起爭執,搶輸的李姓、游姓釣客叫來多人教訓冬山釣客,羅姓男子遭亂棒打死。其中,游男雖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且在犯後自首因能予以減刑,然而事後仍抱持消極態度,推諉卸責,被判定不符合情堪憫恕條件,因此維持二審4年10月刑期,不給予減刑。

詳細事發經過,據蘋果日報2017年01月23日的新聞指出:「帶頭的游男先踹人開打,並搶奪置竿器,還把他架到一旁,其餘人則拿著棍棒朝羅姓男子的頭部、手臂和心臟,死命的猛力揮打,同行者眼見同伴被打,想上前去救,被友人攔阻下來,苦勸『不要過去』、『會被打』。圍觀民眾大喊:『好了啦!嘜擱打啦!』羅男的手當場被打斷,痛苦哀號,但眾人不斷持木棍對他猛擊,最後倒地。原本眾人還想找其它人算帳,不斷問著:『另一個在哪裡?』……另外還有一位當時17歲的,曾姓少年此時卻把裝魚餌的冰桶,直接倒在已倒地的羅男頭上,過程全被一旁的民眾用手機拍下。眾人離去後,傷重的羅男被送醫搶救,但因創傷性心臟破裂、心囊血塞,導致心臟休克,是日上午11時許不治。」

(示意圖|unsplash.com 提供)

游男事後主動自首,表示他們沒有殺人意圖,當時只是想給對方教訓,沒想到會鬧出人命。據中央社資料整理表示:「此案檢方將曾姓少年移送少年法庭,另外,依殺人罪起訴游男與同行者6人。一審判游男8年、李男7年8月刑期,其餘4人則分別處以3年8月至7年4月刑期。二審則因與家屬達成調解,改判李男4年6月刑期,其他涉嫌共同傷害致死者被處以最高3年7月刑期。

游俊閔部分則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為,游男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於犯後自首得予以減刑,但犯後仍抱持推託卸責態度,不符合情堪憫恕條件,請求再減刑實屬無據,因此維持二審4年10月刑期。」

最高法院今(20)日駁回游男上訴,全案定讞。